武大经管函〔2013〕15号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本科教学课程助教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本科教学课程助教制度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做好助教管理工作,规范管理过程,促进本科教学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配备与聘任
第二条 助教岗位人数配备主要以课程选课人数(课程选课人数以学校教务部网上选课系统最终核定的选课人数为准)为依据。课程选课人数不到80人的,最多可配备一名助教;课程选课人数超过80人,少于160人的,最多可配备两名助教;课程选课人数超过160人的,最多可配备三名助教。为不影响助教的正常学习和保证助教工作质量,一人至多担任两门课头的课程助教。每个助教聘任时间不得超过所任助教的课头教学计划学时数。
第三条 担任课程助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本院进站师资博士后、在校研究生(包括在校硕士生、博士生)或高年级优秀本科生;第二、政治思想和道德素质好,心理素质好,工作积极,责任心强,善于与学生交流互动;第三、专业基础扎实,熟练掌握课程内容,有丰富的助教经验,掌握了基本的助教方法;第四、愿意从事助教工作,服从助教管理制度,能与主讲教师或者责任教师积极沟通和配合。
第四条 课程助教的聘任实行申请、审核制。课程主讲教师或责任教师挑选符合条件的助教申请人后,由助教申请人填写《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本科教学课程助教岗位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中相应内容,由课程主讲教师或责任教师签署意见后,交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核。原则上,课程主讲教师或责任教师应在开课后三周内向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审核表》。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课程主讲教师或责任教师提交的《申请审核表》后两日内将审核意见回复课程主讲教师或责任教师,课程主讲教师或责任教师则应及时将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核意见通告助教申请人。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同时将审定后的助教名单通报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三章 职责与要求
第五条 课程助教承担主讲教师或责任教师所授课程的教学辅助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1. 协助主讲教师或责任教师做好课前准备工作;
2. 随堂听课,记录学生考勤,了解教学进度和学生学习情况,听课时数不得低于课程总学时数的1/2;
3. 辅导学生上讨论课、习题课,进行课外答疑;
4. 协助主讲教师或责任教师做好实验课、实习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5. 协助批改作业,记录学生完成作业情况,协助登录成绩;
6. 完成主讲教师或责任教师布置的其他助教工作。
第六条 课程主讲教师或责任教师在制定课程教学计划时应包含课程助教辅导讨论课、习题课、实验课等环节。主讲教师或责任教师应向课程助教提出明确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要加强对助教的指导与管理。
第七条 课程助教不得承担课程讲授工作,不得违反课堂教学管理纪律以及其他教学管理规定,不得代替主讲教师或责任教师从事判卷工作。
第八条 课程助教要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和专业课程学习,工作要积极主动,不断提高助教工作能力和水平,保质保量地完成主讲教师或责任教师提出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 课程助教工作考核由课程主讲教师或责任教师负责,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进行抽查,每月考核一次,每月25日前,课程助教应将《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本科教学课程助教考核表》提交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课程助教如有出现严重事故或有其他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以及学院有关助教管理规定的情况,主讲教师或责任教师可终止其课程助教职务。学院将不予发放助教津贴。
第十一条 学院、系或者课程组应对课程助教进行培训,让助教了解其职责和任务以及相关管理规定,掌握助教的基本方法,提高助教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要加强对助教工作的管理。课程主讲教师或责任教师要及时了解学生对助教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反馈;课程主讲教师或责任教师和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对所聘任助教的工作进行动态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聘以及是否发放助教津贴。
第十三条 课程助教的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所担任助教课头的计划教学学时数。凡超过计划教学学时数的,一律不计工作量。
第十四条 学院依据主讲教师或责任教师和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对助教工作的考核情况计发助教津贴。考核合格者,全额计发助教津贴;考核不合格者,减发或者取消津贴。
助教津贴的计发标准为:在职师资博士后按15元/学时计发;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按照学校研究生助教岗津贴标准计发,博士研究生为12元/学时,硕士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为10元/学时。
原则上,助教津贴的计发在课程结束后进行。由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助教津贴发放表,报分管本科生教学管理工作的副院长和学院相关领导签署意见后核发。
第十五条 助教津贴的具体发放方式遵照学校和学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每学期末,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将课程助教津贴汇总表报学院备案,并通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