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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子银:应当调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时间:2013-11-07  阅读: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庄子银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阶段性成果,对当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僵局有新的认识,并就调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提出一些建议。

在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推动下,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所有成员采纳一套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IPR)最低标准,这引起对发展中国家是否有必要实施和发达国家同样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争论。发达国家一方认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鼓励跨国公司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生产,促进发展中国家工业发展,而且会提升全球的创新效率,使所有地区的消费者都能从中获益。发展中国家一方则不同意这一判断,认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只会固化跨国公司的市场力量,降低全球技术扩散速度,是发达国家强加的、以牺牲发展中国家利益为代价的“零和”。就双方争议来看,当前主要问题在于,虽然发展中国家一再坚称利益受损,却始终没能拿出相应的理论和战略部署与之抗衡。

一、知识产权保护并不一定非此即彼

从现有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研究来看,知识产权形成的垄断会不可避免地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已经是一个相对成熟的观点。例如,艾滋病治疗药物的专利导致艾滋病治疗昂贵,致使艾滋病人不堪重荷,这也是导致全球艾滋病扩散的一个重要原因。更有甚者,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Boldrin和Levine的研究,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根本毫无必要,例如贝多芬的音乐、古代中国的“四大发明”、青霉素等人类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并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际上,纵然不考虑过激的理论,我们也必须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是一柄双刃剑,它可以激励创新,也可能阻碍技术进步。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蒸汽机的发明者瓦特成功申请专利之后,在专利的有效期间,英国每年增加的750马力蒸汽动力,而在30年专利失效后的1810-1835年间,英国每年增加4000马力的蒸汽动力,后者是前者的5倍之多。

近年来,围绕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究竟是否对发展中国家的自主创新存在激励效应,以及它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双方的影响具体如何,进行了大量实证。结果表明,发展中国家自主创新激励的实现、以及对双方经济的影响,依赖于发展中国家的初始技能劳动水平,以及由发达国家创新性质所决定的市场结构。具体来说,在创新突破较大的世界科技前沿产业,创新产品会在在较短时间内、迅速完全淘汰现有产品,迅速抢占现有产品的市场份额,使现有产品“老化”、“过时”,产生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提出的“创造性破坏”效应。如iPhone产品淘汰Nokia产品一样,形成垂直创新的寡头市场。在这些产业中,由于发展中国的技术水平与世界科技前沿的差距巨大,发展中国家的技能劳动积累无法适应这种前沿技术的需要,企业无法负荷严格知识产权的昂贵成本。因此,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自主创新不存在所谓激励效应,它对双方都将造成伤害。在创新突破较小的传统产业,创新产品不会迅速淘汰现有的产品,创新产品逐渐蚕食现有产品的市场和利润,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创新产品和现有产品可以在同一市场共存,形成“差异化”的垄断竞争市场。如现代汽车制造业,新的产品不断推出,形成品牌丰富的“差异化”市场。在这些产业中,当发展中国家技能劳动短缺时,由于这些产业的竞争非常激烈,企业的利润无法负荷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导致的昂贵成本,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会激励发展中国家的自主创新,且只会在短期内有利于双方;当发展中国家技能劳动充裕时,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激励发展中国家的自主创新,并在长期对双方都有利。国外一些研究也支持上述结论,认为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阶段依赖”的特征,保护程度应该与经济发展的水平和阶段相适应。

也就是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并不存在一个“统一标准”,发展中国家应当实施一个不同于发达国家的,由其技能劳动水平和市场竞争结构决定的“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区别对待,不仅合理、可行,而且是“双赢”的,是面向真正全球化而非简单“经济殖民”的知识产权制度安排。

二、调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我国应考虑转向“积极防御、主动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实施具有针对性、前瞻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政策,完善进行国际知识产权谈判和处理相应争端的策略和方法。

一方面,要构筑切实服务于自主创新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与制度。总结发展中国家和我国自主创新的经验事实,探索自主创新的发生机制,建构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的理论模型,确立更加有效的知识产权战略;立足知识产权保护的“阶段依赖”特征,依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确定适宜的“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实现与发达国家的双赢;立足“市场结构和产品性质依赖”特征,对不同产业实施差异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以激励新兴产业和战略性产业的自主创新,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另一方面,要调整在国际知识产权谈判和争端中的立场,积极主动应对挑战。尽管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了统一的最低标准,但我们仍应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前沿成果,在知识产权谈判中争取主动;采取知识产权平衡策略,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的“双刃剑”特性、“阶段依赖”特征、“市场结构和产品性质依赖”特征,突破知识产权保护的统一标准,实现“双赢”的结果。应组织力量分析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负面效应,特别是在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针对美国政府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失,我方也可以考虑计算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给我国造成的福利损害,以子之矛攻子之盾,逼迫对方面对“适度”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要求;改变在国际知识产权谈判和争端中凭一己之力单打独斗的做法,整合、协调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力量,以“同盟”来对抗发达国家的压力;应全方位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充分利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智库,开拓思维、形成合力。

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2013年第71期,作者为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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