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之声 首页 - 学术之声 - 正文
乔洪武 曹希:新型城镇化建设必须重视空间正义
时间:2014-06-19  阅读: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西方马克思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昂利·列斐伏尔等人以马克思主义为视点,把城市经济学与地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研究,将人们从事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空间与社会生产关系中的分配是否公平联系起来,从而使公平正义的研究从社会维度转向当代人生存的空间维度,由此产生了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新学派——新马克思主义城市学派。其创始人列斐伏尔明确指出:“空间里弥漫着社会关系,它不仅被社会关系支持,也被社会关系所生产。”他批判了资本主义形塑的空间,认为资本主义使空间进入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模式之中,空间被作为生产资料来生产剩余价值。利用空间的唯一目的就是追求利润,社会的分层也以空间实现利润的大小为依据进行划分。这种划分一方面消除了人与人之间源于自然和历史的差异进行划分的依据,在城市发展上呈现出同质性倾向;另一方面,简单以空间实现利润的大小进行社会划分,使得精英阶层能够运用其权力而占有更多空间,由此形成对城市弱势群体的压榨和剥削,造成社会在空间上的隔离与割裂。这正是空间不正义的表现。爱德华·索亚进一步发展了列斐伏尔的空间正义思想。他说:“我们生来就占有空间,是一种空间的存在。终我们一生,我们都在塑造空间,同时,已经确立起来的空间也在以各种方式塑造着我们的生活。”无论地理发展不平等的根源是什么,它都是塑造和维持社会不平等的因素之一,由此也造成了社会和空间的不平等。马尔库塞也认为,空间不正义是广义上的社会不正义的衍生物,它有两个基本形式,一是将任何不情愿受限的群体限制在特定的空间;二是空间上不平等地分配资源。空间不正义已经演化为社会不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解决空间不正义是马克思主义不得不面对的社会问题。上述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空间正义思想,对我国当前正在大力推进的城镇化建设无疑具有深刻启示和借鉴价值。

那么,什么是空间正义,我国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又该如何坚持空间正义呢?从上述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引申出空间正义的内涵:所谓空间正义,意指正义的空间维度,即将空间视为物质性的存在,在空间的生产和生活中注重维护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公平占有、利用空间来进行生产、生活的权利。从空间正义的维度思考我国的新型城镇化,我们以为,新型城镇化建设必须从如下方面坚持空间正义:

首先,新型城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保护新型城镇及其所属的乡村“原住民”生产生活的空间为重,以他们的利益为本。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而从符合空间正义这一要求出发,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以人为本,是以城镇及其所属的乡村“原住民”的利益为本。这是因为,新型城镇化不仅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和扩大内需与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而且也是消除长期存在的城乡空间资源的分配不公,推进空间正义实现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城镇化之所以远远滞后于城市现代化,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地理原因、经济原因、政治原因、文化原因等等,其中最主要的在于户籍、社会保障、土地、住房、就业、教育等方面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度所造成的空间不平等。在户籍等二元制度还一时难以改变的条件下,唯有通过新型城镇化建设,才能不断缩小因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度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就业、教育等方面所造成的城乡待遇差距。而这则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为解决这一难题,要重点思考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让小城镇享有更高的自主权,以运用更加灵活的政策来吸引社会资本;二是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发展如何实现反哺中小城市。当前,我国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发展的“极化效应”和“回荡效应”明显,中小城市处于竞争劣势。从空间角度看,这是因为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垄断了大量的资金、资源和优秀人才所致。因此,我们在顶层设计上要建立与城镇化相应的公共财政政策和资源与人才的支持制度,要将大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高速发展的红利通过再分配哺育和扶植新型城镇化建设,来弥补城镇化空间生产及其资源的不足。唯其如此,我国城市发展的红利才能真正惠及全体国民,空间正义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才能获得实现。

其次,新型城镇化建设应特别重视保护城镇弱势群体的空间权利。城镇弱势群体之所以产生的经济原因之一,恰恰与以往的空间不平等高度相关。如果我们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以资本为核心,以利润率最大化为导向,片面地追求GDP,那就必然会出现新开发的城镇产生资本主义城镇化“唯有钱者居之”的现象,这不仅无助于对城镇弱势群体所承受的以往空间不正义的结果作出空间补救,而且还会产生新的空间不平等:将弱势群体驱赶到仍然不平等的地理位置和生存空间上,造成新型城镇中贫富人群在空间上的隔离与割裂,进一步加剧贫富两极分化。很显然,这种将导致空间不正义扩大化的所谓城镇化,绝不是我国政府和广大农民群众所期盼的结果。因此,新型城镇化建设应特别重视保护城镇弱势群体的空间权利。当然,强调新型城镇化建设要以乡镇及其所属的乡村“原住民”的利益为本,并不是要忽视或排斥外来者的利益。对于那些从外迁徙而来的人,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务工者,他们应同样享有原居民所拥有的空间利益和权利。

再次,新型城镇化建设在构建新型城镇和塑造新的空间之际,要切实做好社会、时间、生态与空间的协调统一。如果说,前面两点是在强调空间塑造的空间性和社会性,那么,这里特别强调的是空间的时间性和生态性。空间的时间性是指,在重塑新空间的起始,我们就应充分考虑其过往时间和未来时间,即对该空间历史传统的承载和延续以及对该空间未来发展的充分预留。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城镇化过程中要传承文化,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城镇化建设要优化布局,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构建科学合理的城镇化宏观布局,要坚持生态文明,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尽可能减少对自然的干扰和损害,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能源等资源。这一建设方针,正是我们在新型城镇化重塑空间时,要努力实现空间性和时间性协调统一的重要指南。而乡镇及其所属的乡村“原住民”是其生产生活空间中历史文化最好的传承者,他们必然要求在城镇化过程中充分保护和继承本地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特色,拒绝打着“城镇化”的旗号去复制不符合本地区文化特征与心理传统的异化空间。而空间的生态性是指,要从城市开放空间的社会属性和生态属性两方面,建立既满足人的需要又服务于城市开放空间生态体系的绿色网络,凸显绿色和生态在空间系统中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这是空间塑造中实现空间性和社会性、时间性与生态性协调统一的现实要求。

最后,新型城镇化建设要通过不断完善民主政治制度,使城镇的发展与规划更加科学,并保障每一个城镇居民对空间需求的民主权利。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我们应借鉴“城市权”理论,强调城市权不仅仅是指公民自由进入城市的权利,而且它还包括公民进入空间的生产过程,在空间的生产和变革中能够参与其中,表达自身意见和要求的民主权利。因此,政府要构建广泛的表达城市发展意见的平台与机制,落实城市发展规划听证会制度,广泛吸收市民的合理化建议,使城市发展规划更加合理,更加科学,更能体现民意和更能照顾相关利益群体的最大利益,这是政府保障公民的“城市权”和实现空间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光明日报 》( 2014年06月18日 16 版)

Baidu
map